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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学校所有建筑楼宇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行车充电,严禁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在经营场所、办公室、值班室、各种(特种)设备间、隐蔽的公管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学校所有建筑楼宇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发现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学校保卫处、烟台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辖区派出所投诉,后勤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教育、处理或处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发现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学校保卫处、烟台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辖区派出所投诉,后勤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教育、处理或处罚(对单位处五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伍百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执法部门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在后勤处管理的区域,所有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电动自行车进校资格。

全处教职工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和忧患意识,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自觉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各部门、鲁大佳苑业主委员会、物业要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学校保卫处110:665 8110

后勤处监督办公室:665 3943

特此通告.

 

                                                后勤处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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