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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工住宅区房屋出租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住宅区的房屋租赁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住建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工住宅区房屋出租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校内住房仅供教职工解决、改善居住条件,原则不准对外出租。

二、如果确需出租已购买的校内住房,出租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办理下列手续:

(一)出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出租人须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三)出租人须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到学校后勤处(3号办公楼409室)登记备案;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须持各自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3号办公楼114室)登记备案。

三、出租人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并到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不准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用于生产、经商或办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七)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五、学校《教职工住宅区车库、储藏室使用权出售办法》规定:车库、储藏室的出售属于使用权出售;仅限于教职工存放车辆和个人杂物,严禁改变用途,不得用于经商;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收回车库或储藏室。

六、出租校内住房的教职工,必须要求房屋承租人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住宅区内教职工正常生活秩序,不得给住宅区的安全带来隐患。

七、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既不到当地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也不到学校后勤处、保卫处登记备案,擅自出租已购住房,给学校住宅区带来隐患,扰乱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的,由出租房屋的教职工负责。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八、学校工会家属居委会负责做好教职工邻里关系的协调工作。

九、教职工将校内住房无偿出借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将本通知精神原原本本传达给每一名教职工,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后勤处

保卫处

工 会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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