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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鲁大校发〔2006〕71号

第一、为加强学校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明确学校和住户的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199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所售公有住宅。

第三、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在专业化物业管理尚未形成之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住宅售后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具体实施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售后住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户内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气表内的管线、暖气片和自用阳台等,其维修养护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

第五、售后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承重结构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的屋顶水箱、上下水管道、供水供暖通道、落水管道、烟囱、中央空调设备与管道、消防设施、电梯及管线阀门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学校负责,资金来源为售房维修基金的利息,仍不足的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六、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损害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施设备。发生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新建住宅的维修养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八、住户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或进行中修以上维修时,禁止下列行为,否则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四)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影响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住户维修住宅时,涉及其他住户权益的,应事先通知相关住户,相关住户应给予配合,维修人员应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干扰,注意保护住宅,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十、住户装修或维修住宅时,应要求和监督所聘用的企业或个人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及时清除施工垃圾,减少环境污染,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一、住户因装修或维修住宅造成其他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楼上住户如有自用部位、自用设施漏水到下一层屋顶及墙面的,必须无条件修复。

第十二、住户之间因装修或维修住宅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学校房管部门或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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